(2016)沪0112民初6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市工联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市工联物业公司,凌关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6298号原告上海市工联物业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夏晓民。委托代理人孙烈骏,男。委托代理人王燕萍,女。被告凌关仁,住上海市闵行区双柏路***弄***号***室。原告上海市工联物业公司与被告凌关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恩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陶娴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