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3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何某组织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何某,欧某,雷某甲,涂某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03刑初52号公诉机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江门市××龙大酒店××音乐广场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2015年4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辩护人陈杰文,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超源,广东南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何某,男,生于出江西省萍乡市,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原系江门市××龙大酒店××音乐广场营销副主管,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2015年4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辩护人范春雷,广东领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欧某,女,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原系江门市××龙大酒店××音乐广场营销经理,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2015年4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辩护人曾卫良,广东秉铨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陈秀雁,广东天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雷某甲,女,于甘肃省平凉市,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原系江门市××龙大酒店××音乐广场营销经理,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静宁县。2015年4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江门市看守所。辩护人张更生,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涂某,女,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原系江门市××龙大酒店××音乐广场营销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2015年4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辩护人刘元明,广东凌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方华,广东凌志律师事务所律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1日以江蓬检诉刑诉(2015)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何某、欧某、雷某甲、涂某犯组织卖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庄小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何某、欧某、雷某甲、涂某及辩护人陈杰文、李超源、范春雷、陈秀雁、曾卫良、张更生、刘元明、方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本区新英皇音乐广场隶属本区双龙广场大酒店娱乐部,被告人张某甲为新英皇音乐广场总经理,负责该广场的全面工作。被告人张某甲自2014年6月份入职新英皇音乐广场后,为吸引客人到该场所消费、提高该场所的营业收入,遂招募、控制卖淫妇女在该场所从事卖淫活动,并确定卖淫收费价格与提成标准、制定奖惩措施;被告人何某为新英皇音乐广场的营销部副主管,负责对上述卖淫妇女进行日常管理,包括考勤、培训等,以及安排卖淫妇女到客人所在的KTV房间提供有偿陪侍服务;被告人欧某、雷某甲、涂某为新英皇音乐广场的营销经理,卖淫妇女被招募至该音乐广场后即分配至上述营销经理组别下,由被告人欧某、雷某甲、涂某带领卖淫妇女到客人所在的KTV房间由客人进行挑选,对要求嫖娼的客人,安排上述卖淫妇女与客人外出嫖宿,或者为客人到双龙广场大酒店预订客房,安排卖淫妇女与客人到客房卖淫嫖娼。卖淫妇女与嫖客完成性交易后,被告人欧某、雷某甲、涂某从嫖资中获得提成。2015年4月25日1时许,公安人员对新英皇音乐广场进行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某甲、何某、雷某甲、涂某以及从事卖淫活动的陈某甲、田某、唐某、王某甲、伍某、曾某、谢某、王某丙、邓某、吴某乙、杨某、张某甲、刘某婷、龙某、孙某甲、孙某乙、康某甲、韦某,在双龙广场大酒店803房抓获在新英皇娱乐广场消费后到该房间卖淫嫖娼的雷某乙、高某;在922房抓获在新英皇娱乐广场消费后到该房间卖淫嫖娼的覃某甲、吴某甲;在927房抓获在新英皇娱乐广场消费后到上述客房嫖宿卖淫的林某和魏某。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何某、欧某、雷某甲、涂某无视国家法律,组织多人卖淫,五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甲庭审中辩解:一、卖淫女是自愿的或通过朋友介绍来英皇广场的,其没有负责招募、控制卖淫妇女。二、DJ公主没有在英皇广场卖淫,其不清楚她们在哪里卖淫。三、英皇广场没有规定DJ公主必须进行卖淫活动,如果不从事卖淫活动就会被开除或者扣奖金。四、英皇广场没有卖淫收费价格、提成标准和奖惩的制度。五、英皇广场没有组织过公主跟客人进行卖淫活动的培训。六、其不清楚其行为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辩护人李超源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组织卖淫罪证据不足,应判决张某甲无罪,理由如下:一、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张某甲所在的营业广场招聘房间公主的行为是招募卖淫女进行卖淫。二、张某甲他们并没有任何的控制、强迫相关的房间公主去进行提供性服务的行为。三、没有证据证明张某甲等人对房间公主卖淫价格进行定价或对她们卖淫后嫖资的收取。四、张某甲跟涉嫌嫖客、卖淫的房间公主都不认识,没有证据显示是由张某甲撮合或介绍、容留她们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五、关于公诉机关提到的张某甲等人多次组织会议,且在会议上提到房间公主提供性服务,但这些会议究竟有没有开,今天庭审各被告人都有不同的说法,相关证人证言也有类似的矛盾存在,而公诉机关并不能够提供相关的会议之间的会议记录以证明他们会议当中有没有说过类似的提供性服务或卖淫价格的讨论或说明。六、张某甲等人对房间公主的管理,并没有强迫她们进行卖淫,也没有管理控制、组织的行为,至于房间公主在正常工作有偿陪侍之外跟相关客人进行卖淫嫖娼的协商,双方自愿的约定,而且是在公主下班之后个人的行为。房间公主个人的卖淫行为不能归咎于张某甲组织卖淫的行为。七、从本案的整个过程可以看到张某甲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获益。八、本案涉及的卖淫活动的场所,并不是在张某甲所管理的新英皇音乐广场里面,而是发生在双龙广场大酒店,明显有区别于其他卖淫组织的行为。辩护人陈杰文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特征,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甲犯组织卖淫罪的罪名有异议。被告人张某甲在广场任职期间,没有组织、招募、控制、指挥卖淫的行为,其行为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特征。二、本案张某甲的罪名应定性为容留卖淫罪。被告人张某甲在负责管理广场期间,确实存在允许卖淫妇女在广场范围内从事卖淫活动,这种行为符合介绍、容留卖淫罪的罪名特征和构成要件。三、被告人张某甲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张林华是江门市蓬江区双龙大酒店新英皇音乐广场的聘用总经理,工资是固定的,广场的盈亏与被告人没有利益关系。2、广场的经营和管理模式在被告人张某甲被聘用之前就已存在,被告人被聘用到广场之后,广场也继续沿袭以往的经营方式进行经营,没有做什么改变。3、在招募到广场工作的服务员中,有妇女从事卖淫活动,但这并不是被告人组织和安排的。4、被告人张某甲根本不存在控制卖淫妇女从事卖淫活动的事实。四、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一直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诚恳,具有明确的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张某甲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走上犯罪道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庭审中辩解:一、其负责对房间公主考勤、协助培训(礼节、酒水知识、打扫卫生、点单等)、监督。二、其认为其庭前供述的B组公主提供有偿性服务是指一般的服务。三、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组织卖淫罪有异议。辩护人范春雷对被告人何某犯组织卖淫罪的罪名存在异议,一、被告人何某入职新英皇音乐广场做楼面,月工资2300元无其他提成,到2015年3月才做了营销部副经理,月工资2500元左右,无其他提成。何某没有招募卖淫女、也没有控制卖淫女、也没有确定卖淫女的价格以及收取卖淫女的提成。本案当中B组公主卖淫所得费用跟何某没有关联。同时从公司架构上讲,何某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应认定为从犯。二、被告人何某是初犯、偶犯,何某没有任何犯罪前科。三、被告人何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四、何某的家属愿意支付罚金,何某有较好的认罪态度。五、被告人何某家庭困难,希望对被告人何某从轻处罚。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何某的行为应定性为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并属于从犯。被告人欧某庭审中辩解:一、其只安排过一次公主外出嫖宿,但没有成功。二、公主都是由英皇广场招聘、培训,名义上由营销经理带领,实际上其没有参与管理。三、如果客人提出与B组公主发生性关系,其要求公主委婉拒绝,但公主自愿去其也会协商。四、其在英皇广场工作期间介绍公主与客人发生性关系最多不超过三次,嫖资都是由公主收取,事后为了感谢会给其介绍费。五、其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但其行为触犯了法律。辩护人陈秀雁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欧某没有实施组织卖淫的任一种手段。本案实施卖淫行为的自愿卖淫者并非被告人欧某招集或者募集的。被告人欧某没有强迫公主卖淫,也没有给予公主们任何金钱、财物的引诱,公主们提供的性服务均是自愿的。被告人欧某更没有任何容留卖淫的行为。2、被告人欧某在卖淫活动中没有起组织者的作用。3、被告人欧某与卖淫者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4、被告人欧某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不是组织卖淫的组织者,欧某的工作是预订房间、销售酒水,在其工作过程中,曾经也有客人向被告人提出想与某个公主发生性关系的要求,被告人为了业绩曾经为客人牵线搭桥,促成交易,也曾收取公主的介绍费,但这也是欧某工作以来仅有的两三次的介绍行为,被告人欧某如实的交代了其犯罪事实,被告人欧某的行为是明显的介绍卖淫行为。二、被告人欧某被公安机关捉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认罪态度极好。辩护人曾卫良同意辩护人陈秀雁的辩护意见,并补充以下辩护意见: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某组织卖淫的证据不足。公诉机关出示被告人的笔录以及证人证言中,他们只是供述了自己的工作职责、工作情况以及了解到卖淫女卖淫情况等,并没有被告人组织卖淫的事实。二、被告人欧某是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社会危害性小,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甲庭审中辩解:一、其认为起诉书认定其犯组织卖淫罪,定性不准确。二、公主向客人提供性服务的价格是由何某在开会时跟公主说的,张某甲也清楚性交易价格。三、是何某跟其说B组公主可以向客人提供性服务及具体价格的。四、其每次可以从嫖资中提成200元。五、其英皇广场工作期间共介绍过3次性交易,但只成功一次。辩护人刘元明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雷某甲犯罪情节并不严重,并不构成组织卖淫罪,更符合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1、被告人雷某甲向他人介绍的陈某甲、唐某、王某甲等四人卖淫女是自愿卖淫,嫖客是自愿买欢。2、被告人雷某甲,从事介绍卖淫的行为,更多是出于对生活艰辛的无奈,并无主观恶意。二、被告人雷某甲有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雷某甲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认罪态度极好。2、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不是累犯,没有劣迹被告人涂某庭审中辩解:一、其认为起诉书认定其犯组织卖淫罪,定性不准确。二、张某甲在跟营销经理开会时提过如果B组公主向客人提供性服务,卖淫价格是由张某甲决定的。三、其曾介绍过公主向客人提供性服务一次。辩护人刘元明、方华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张某甲、何某涉嫌的罪名是组织卖淫罪,而被告人欧某、雷某甲、涂某三人涉嫌的罪名是介绍卖淫罪。二、被告人涂某的行为刚刚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量刑起点,且符合从犯的构成条件,建议从轻处罚。三、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涂某对其犯罪的行为供认不讳,并当庭表示自愿缴纳罚金。经审理查明,江门市新英皇音乐广场卡拉OK(以下简称新英皇音乐广场)隶属于江门市双龙广场大酒店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甲任新英皇音乐广场总经理,负责该广场的全面工作。被告人张某甲自2014年6月份入职新英皇音乐广场后,为吸引客人到该广场消费、提高该广场的营业收入,遂招募、管理卖淫妇女至该场所从事卖淫活动,并确定卖淫价格与提成标准、制定奖惩措施。被告人何某任新英皇音乐广场营销部副主管,负责对上述卖淫妇女进行日常管理,包括考勤、培训等,以及传达被告人张某甲关于卖淫活动的指示及执行处罚措施。被告人欧某、雷某甲、涂某任新英皇音乐广场营销经理,负责带领卖淫妇女到客人所在的KTV房间陪客,对要求嫖娼的客人,安排上述卖淫妇女与客人外出嫖宿或者为客人到双龙广场大酒店预订客房,安排卖淫妇女与客人到客房卖淫嫖娼。卖淫妇女与嫖客完成性交易后,被告人欧某、雷某甲、涂某从嫖资中获得提成。2015年4月25日1时许侦查人员对新英皇音乐广场进行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某甲、何某、雷某甲、涂某以及从事卖淫活动的陈某甲、田某、唐某、王某甲、伍某、曾某、谢某、王某丙、邓某、吴某乙、杨某、张某甲、刘某婷、龙某、孙某甲、孙某乙、康某甲、韦某等人。同时在双龙广场大酒店803房、922房、927房抓获在新英皇娱乐广场消费后到上述房间卖淫嫖娼的雷某乙、高某、覃某甲、吴某甲、林某、魏某。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证实:抓获经过,住房流水账单,被告人张某甲、何某、欧某、雷某甲、涂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江门市双龙广场大酒店有限公司企业机读档登记资料,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蓬公(刑)勘(2015)K4407032104002015050003号现场勘验笔录,证人文某、罗某、王某乙、雷某乙、高某、覃某甲、吴某甲、魏某、林某、陈某甲、田某、唐某、王某甲、伍某、曾某、谢某、王某丙、邓某、吴某乙、杨某、张某甲、刘某婷、龙某、孙某甲、孙某乙、康某甲、韦某、康某乙、崔某、安某、王某丁、任某、夏某、牟某、覃某乙、汪某、张某乙、段某、李某、陈某乙、梅某、李某林、利某、刘某、许某的证言材料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张某甲、何某、欧某、雷某甲、涂某的供述材料及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关于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甲无组织卖淫行为及不构成组织卖淫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第一,被告人张某甲庭前的供述材料与被告人何某、雷某甲的庭前供述材料、证人王某乙、谢某的证言材料等证据材料能够相互吻合,证实被告人张某甲负责参与对房间公主的招聘活动,在招聘时告知面试人员B组公主应与客人进行性交易,并决定入职人选。第二,被告人张某甲庭前的供述材料与被告人何某、雷某甲的庭前供述材料、被告人涂某的当庭供述、证人罗某的证言材料等证据材料能够互相印证,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对于拒绝与客人性交易的B组公主决定处罚,并由被告人何某负责具体执行与传达惩罚措施、制度。第三,被告人何某、雷某甲的庭前供述材料、证人罗某、安某、田某的证言材料等证据材料,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会时对营销经理、房间公主等人宣布性交易价格、利润分成、鼓励性交易等制度规定,同时对房间公主进行培训等活动。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甲作为江门市新英皇音乐广场卡拉OK的总经理,全面负责该广场的管理工作,在该广场B组房间公主进行性交易过程中参与或者负责招聘B组房间公主、发布处罚措施及交易价格等制度、措施,并通过其下属即被告人何某、欧某、雷某甲、涂某等人管理B组房间公主,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所规定的组织卖淫行为,故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何某、欧某、雷某甲、涂某及辩护人提出的四被告人行为性质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何某、欧某、雷某甲、涂某在明知新英皇音乐广场存在房间公主卖淫行为的情况下,仍然辅助新英皇音乐广场主要负责人管理、指派房间公主卖淫行为,四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构成组织卖淫罪,但四被告人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属于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何某、欧某、雷某甲、涂某无视国家法律,作为江门市新英皇音乐广场卡拉OK的从业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多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何某、欧某、雷某甲、涂某的犯罪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其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五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另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欧某、雷某甲、涂某分别判处五年以上六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偏重,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且其是江门市新英皇音乐广场卡拉OK的主要负责人,应对全部犯罪事实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欧某、雷某甲、涂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2021年4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缴纳。)二、被告人何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4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缴纳。)三、被告人欧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2016年4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缴纳。)四、被告人雷某甲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2016年4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缴纳。)五、被告人涂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2016年4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恩山人民陪审员 赵翠玲人民陪审员 李翠金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黄桂花第12页共1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