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牛民初字第7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成都市第十一人民医院与蔡中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第十一人民医院,蔡中华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7141号原告成都市第十一人民医院,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廖雪松,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魏运军,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海培,四川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中华,女,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王正贤,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超,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第十一人民医院(原名成都铁路分局医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15年12月2日变更名称为成都市第十一人民医院)与被告蔡中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第十一人民医院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市第十一人民医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市第十一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5元由成都市第十一人民医院负担。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何丽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