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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阳民初字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段家河镇黄桥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西部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旬阳县段家河镇黄桥村村民委员会,西部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阳民初字00115号原告旬阳县段家河镇黄桥村村民委员会。代表人胡广臣,该村村支部书记。委托代理人刘东,旬阳县段家河镇政府综治办主任。被告西部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秉军,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旬阳县段家河镇黄桥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西部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旬阳县段家河镇黄桥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00元,减半收取6400.00元,由被告西部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荆秀琴代理审判员  廖 斐人民陪审员  敖忠盈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路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