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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7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程某甲与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甲,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37民初209号原告程某甲。委托代理人杨立杰,博野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某乙。委托代理人程盼己。原告程某甲与被告程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立杰、被告程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程盼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某甲诉称,原告程某甲与被告程某乙于2000年8月12日经人介绍相识后草率订婚,后经几次短暂接触,双方就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后于当年农历十月十六举行婚礼开始共同生活。婚后生育一子程某丙(××××年××月××日出生)、一女程雅岂(2006年12月21日出生)。由于双方婚前根本互不了解,没有一点感情基础,加上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导致双方无法沟通交流,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由于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曾多次协商过离婚事宜,但一直未能达成协议。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两个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用;依法分割双方共同财产;诉讼费用依法承担。被告程某乙辩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程某甲与被告程某乙是同村人,2000年农历8月12日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年××月××日儿子程某丙出生,2006年12月21日女儿程雅岂出生,现均随被告生活。2016年2月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且经法庭调解,被告以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由,坚决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甲与被告程某乙是同村人,相互比较了解,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请求离婚,因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分居时间较短,原告未提供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原告的离婚理由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程某甲与被告程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郭会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