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刑更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鲁金灿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606号罪犯鲁金灿,男,199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一日作出(2013)浉刑一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鲁金灿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该犯刑期自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止。该犯于2013年4月26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鲁金灿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一、2012年6月5日晚,被告人鲁金灿以被害人林某欠其所带“公主”台费为由,预备好刀具并纠集多人到信阳师范东门,追赶林某并将其砍伤,经鉴定系轻伤。二、2012年7月6日,被告人鲁金灿伙同他人因对连某某不满,对连某某殴打致轻伤。三、被告人鲁金灿与他人信阳市七中附近就餐时,与邻桌的闫某发生矛盾,后对闫某殴打致轻伤。在第一起寻衅滋事犯罪中,鲁金灿系主犯。罪犯鲁金灿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奖励6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鲁金灿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鲁金灿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华俊锋审 判 员 胡 溟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朱丛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