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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行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玉益与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益,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103行初30号原告张玉益,男,汉族,1977年11月2日出生,住济南市被告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玉志,厅长。委托代理人王小强,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宗军,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玉益要求撤销被告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济南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5日作出的关于该公司物业服务企业二级资质晋升的行政许可决定(鲁建房许准[2014]25号),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玉益诉称:济南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日与山东省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济南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原告所住小区“外海-蝶泉山庄”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而当时济南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资质为三级,“外海-蝶泉山庄”小区建筑面积:23.53万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八条: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所以当时济南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外海-蝶泉山庄”物业提供物业服务实质为超越资质承接。被告于2014年6月受理济南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物业服务企业二级资质晋升申请”,并于2014年7月6日作出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资质审核部门不予批准:(十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服务的。而被告在审查济南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二级资质晋升申请时,未作详尽调查,忽略了济南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0年始已经超越资质对“外海-蝶泉山庄”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的事实。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被告提出公开济南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资质的书面申请,于2015年9月29日之后收到被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于法定期限六个月内提起诉讼。综上所述,被告对济南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二级资质申请未作详尽调查,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济南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颁发二级资质证书,严重侵害了原告作为一名业主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作出的鲁建房许准[2014]25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撤销济南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二级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本院认为:原告与济南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物业服务上的纠纷,应当按照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主张权利。被告向济南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许可,准予该公司取得物业服务企业二级资质的行为与原告不存在利害关系,故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未实际影响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玉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俞春晖人民陪审员  周庆华人民陪审员  尹翠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