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5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朱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初94-1号原告朱某。被告曾某,住谷城县城关镇格垒嘴村八组。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朱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明哲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明哲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