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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胡诚犯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诚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03刑初3���公诉机关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诚,案发前无业。被告人胡诚因寻衅滋事2013年11月28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区分局菱湖派出所行政拘留九日;因犯强奸罪2014年6月16日被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6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胡诚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5年9月28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12日经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辩护人徐飞,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以观检公诉刑诉(2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诚犯强奸罪,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4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芳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诚及其辩护人徐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诚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诚在犯罪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胡诚在刑法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胡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犯罪中止,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害人的行为表现给被告人错误的暗示,致使案发,被害人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恳请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日晚,被害人刘某乙(女,1999年4月29日出生,自称“苏研”)与其朋友刘某甲一起在吴越街竞技网吧上网时认识了被告人胡诚(自称“王成”)。9月3日晚,刘某乙与刘某甲到竞技网吧一个六人包厢内上网,胡诚见到二人后也进入该包厢到二人对面上网。9月4日凌晨零时许,刘某甲离开网吧,刘某乙和胡诚继续在网吧上网,凌晨5时许,胡诚骑着自己的摩托车将刘某乙带至双井街畅游网吧,开了一个二人包厢继续上网,上网过程中,胡诚亲刘某乙,并摸其乳房,遭到刘某乙拒绝。二人继续��网吧上网。9月4日上午8时许,二人离开网吧。被告人胡诚骑着摩托车将被害人刘某乙送到安庆市大观区皖河路口刘某甲家。在刘某甲家二楼房间内,胡诚要求刘某乙做其女朋友,刘某乙未同意。胡诚强行将刘某乙衣服脱光,并摸其身体,欲强行与刘某乙发生性关系,遭到刘某乙的反抗,胡诚言语威胁刘某乙“你不让我干,下次我还要找你”,但刘某乙一直不同意,胡诚见刘某乙不愿意于是就穿衣离开。2015年9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胡诚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证人刘某甲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调取证据清单,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诚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对其辩护人请求予以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胡诚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胡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对被告人胡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17年2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强根代理审判员  何晶晶人民陪审员  黄小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吴春青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案号:(2016)皖0803刑初3号被告人:胡诚案由:强奸罪起点刑法定:3-5年确定:4年量刑情节坦白-20%以下-15%犯罪中止50-80%-70%累犯10-40%+30%拟宣告刑:48(1-70%)(1-15%+30%)=16.56个月宣告刑: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