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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刑再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边文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边文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刑再8号抗诉机关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边文成,男,1991年7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汉族,中专,山东荣德风机有限公司操作工,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与2015年4月22日被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30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审被告人边文成容留他人吸毒再审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2015)临刑初字第488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1月25日,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淄检公一审刑抗【2015】34号刑事抗诉书,对本案提出抗诉。2015年11月26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淄刑抗字第51号再审决定,指令本院对该案进行再审。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9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临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淑霞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边文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6、7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边文成在其临淄区凤凰镇陈家新村17-1-101室的家中,容留刘晓通、路冰吸食毒品一次。2、2014年8、9月份的一个傍晚,被告人边文成在其临淄区凤凰镇陈家新村17-1-101室的家中,容留边增洋吸食冰毒一次。3、2014年9月底10月初的一个傍晚,被告人边文成在其临淄区凤凰镇陈家新村17-10101室的家中,容留边继磊吸食冰毒一次。4、2015年4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边文成在其临淄区凤凰镇陈家新村17-1-101室的家中,容留齐向兵、路彼得、边继磊吸食冰毒。被告人边文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原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原审认为,被告人边文成容留他人吸毒四次,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被告人边文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边文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缴纳)。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原审被告人边文成在其家中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次数多、人数多,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严重,没有任何从轻处罚情节,应当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原审法院判处其拘役刑,属于量刑畸轻的情形,应予纠正。原审被告人边文成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路冰、刘晓通、边继磊、边增洋的证言,发破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办案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边文成亦在公安机关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述。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边文成容留他人吸毒四次,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原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被告人边文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边文成容留他人吸毒,主观上不是以获利或以销售毒品为目的,而是出于好奇、寻求精神刺激,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原审判决以被告人边文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其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无不当,定罪量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综上,抗诉机关关于原审判决量刑畸轻的抗诉意见不予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维持本院(2015)临刑初字第488号刑事判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海红审判员  孙承学审判员  冯学勤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