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02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郭锐与杜彦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锐,杜彦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02执51-1号申请执行人郭锐,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鹤壁市鹤山区九矿办事处职工,住鹤壁市淇滨区。被执行人杜彦兵,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鹤壁市鹤山区九矿办事处职工,住鹤壁市鹤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鹤山民初字第29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5075元扣划至申请人账户,申请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保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焕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