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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城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杨振波与陈俊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波,陈俊峰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城民初字第307号原告杨振波,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罗峰街道办事处南关西村。被告陈俊峰,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健康区健康街。本院在审理杨振波与陈俊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振波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振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杨振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杨振波负担。审 判 长  路斌武人民陪审员  庄国欣人民陪审员  邹孟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闫笑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