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民初1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陈向春与庞瑞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向春,庞瑞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1159号原告陈向春,男,196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庞瑞杰,男,50岁,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向春诉被告庞瑞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向春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向春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向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文占审 判 员 周明江人民陪审员 王晓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蒙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