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24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永富与梁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富,梁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24执481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富被执行人:梁永申请执行人王永富与被执行人梁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的(2016)浙0624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梁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富于2016年3月3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要件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裁定终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24执48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永华审判员 陈金永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甄淑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