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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5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万某与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5民初453号原告万某,女。被告温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诉被告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万某负担。审判员 袁 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灿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