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民三初字第6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郭复莲与被告辽宁粒粒香商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复莲,辽宁粒粒香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三初字第669-1号原告郭复莲,女,现住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周云,系沈阳市大东区东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辽宁粒粒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孟家绿色食品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鹏,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郭复莲与被告辽宁粒粒香商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成林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赵玉春、人民陪审员琚荣清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复莲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复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复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郭复莲负担。审 判 长 马成林审 判 员 赵玉春人民陪审员 琚荣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子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