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于法执字第00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金波、XX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金波,XX芳,尹游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于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于法执字第00479号申请执行人高金波被执行人XX芳被执行人尹游洲本院于2010年11月9日立案执行高金波申请XX芳、尹游洲借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于民二初字第141号判决,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XX芳;尹游洲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于法执字第004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路长审判员 李培峰审判员 陈 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XX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