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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51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姜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51民初272号原告姜某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受理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某某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定的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欧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欄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