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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赵玉玲与李海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玲,李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2执148号申请人赵玉玲,女,汉族。赵玉玲,住所地安阳县。李海林,所在地安阳市龙安区文明大道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李海林,男,汉族。所在地安阳市龙安区文明大道街道办事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初字第02252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海林、李海林在银行的存款15164.1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李海林李海林相当于15164.1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李海林、李海林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石成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李福栓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黄兰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