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05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张慧与夏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慧,夏庆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5民初195号原告:张慧,住吉林省龙井市。被告:夏庆军,住吉林省延吉市。本院审理原告张慧诉被告夏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慧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慧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慧负担。审判员  金银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许靖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