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5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张慧与夏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慧,夏庆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5民初195号原告:张慧,住吉林省龙井市。被告:夏庆军,住吉林省延吉市。本院审理原告张慧诉被告夏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慧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慧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慧负担。审判员 金银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许靖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