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北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马凤云要求宣告于志喜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凤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绥北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马凤云,现住辽宁省锦州市。申请人马凤云要求宣告于志喜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马凤云与被申请人于志喜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于志喜原系黑龙江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七〇七队职工,于1998年下岗。下岗后去呼玛陶莎金,1999年12月与家里还有联系,后与家中失去联系。后得知,于志喜在一次进山踩点后未返回。经其妹妹于志凤及黑龙江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七〇七队多方寻找,均无音信,至今不知去向。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采集了申请人及女儿于函的DNA样本,与失踪人员DNA数据库进行比对,未发现与之匹配的失踪人员。几年来,经申请人、亲属及所在单位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马凤云请求依法宣告其死亡。经查,于志喜,男,1959年2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原系黑龙江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七〇七队职工,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建设街8委50组38号。与申请人马凤云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于志喜自1999年去呼玛陶莎金,后与家中失去联系。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前进派出所证实,自2004年至今,于志喜未与妻子马凤云、弟弟于志富等家人及其单位黑龙江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七〇七队取得任何联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3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于志喜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1年,现已届满,于志喜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于志喜在多年前外出务工未归。经本院依法公告,公告届满后,仍无音信。申请人马凤云申请宣告于志喜死亡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于志喜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那守信审 判 员 吴国发代理审判员 邢晶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淑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