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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1民初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党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党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121民初00297号原告吕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俊杰,通渭县法律援助处律师。被告党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党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3月,原、被告自由恋爱,同年5月同居生活。2012年3月22日生女儿党某甲。后原、被告发生矛盾双方分居生活。现请求孩子由被告抚养,自己愿负担孩子抚养费25200元。被告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5月按乡俗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3月22日生女儿党某甲,现随被告一起生活。后原、被告发生矛盾双方分居生活。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身份证、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原、被告同居后所生孩子,因随被告一起生活,由被告抚养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在庭审中,原告同意孩子由被告抚养并负担孩子抚养费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孩子党某甲由被告党某某抚养,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孩子抚养费25200元(已履行)。案件受理费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潘宪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