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2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2民特5号申请人赵程光。委托代理人赵世峰。特别授权。申请人洛阳市津平建材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便利。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赵程光和洛阳市津平建材制品有限公司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韩南方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拖欠运费纠纷(洛阳市津平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平公司’)在经营期间,从二0一二年元月到二0一四年,曾长期雇佣赵程光为其提供运输服务,主要工作是按照津平公司的要求,将津平公司所销售的砖运到指定地点,津平公司支付运输费用。中间曾支付过一部分运输费用,后来津平公司经营出现困难,开始拖欠赵程光的运输费用,截止二0一四年八月底,经结算,津平公司共欠赵程光运输费用七万八千元整(小写78000元),赵程光多次催要,津平公司无力支付,于二0一五年三月、二0一五年七月十三日向赵程光出具欠条两张,载明“欠赵程光拉砖运费一万五千元整”、“欠赵程光运转运费六万三千元整”,这两张欠条合计共欠七万八千元整。),于2016年4月1日经白鹤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洛阳市津平建材制品有限公司愿于本协议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赵程光的拉砖运费七万八千元整,如果不能按该还款期限偿还,从二0一五年七月十四日起,按每月二分的月利率承担利息(本金按七万八千元计算)至还清之日。二、赵程光不再要求洛阳市津平建材制品有限公司承担其它违约责任。三、其它双方互不争执。四、本协议双方签字并加盖孟津县白鹤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一式三份,当事人赵程光、洛阳市津平建材制品有限公司各持一份,孟津县白鹤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赵程光和申请人洛阳市津平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经白鹤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赵程光承担。审判员 韩南方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翔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