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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民申字第01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与张某、李某丙继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李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10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甲,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乙,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女,汉族,1949年8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丙,男,汉族,1977年5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涛,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李某甲、李某乙与被申请人张某、李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亳民一终字第00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某甲、李某乙申请再审称:亳州市谯城区公证处出具的(2001)皖谯证字第20号公证书及案涉遗嘱是伪造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案涉处理的部分财产包含李某甲、李某乙的土地权益,李广才对该权益无权处分;证人刘某、赵永言一审未出庭作证,二审时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二审法院未发回重审系程序违法;李某甲、李某乙发现亳州市谯城区法院所存档案中李广才的签字与遗嘱中的签字明显不是同一人的字迹,申请鉴定以确认遗嘱中签名的真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二)、(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本案。张某、李某丙提交意见称:李某甲、李某乙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案涉遗嘱虽载明委托赵永言代书遗嘱,但其未在代书遗嘱上签字。遗嘱中虽有刘某、李继荣两人签名,但李继荣并非遗嘱所载明的见证人,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系见证人。因此,该代书遗嘱从形式上看仅有刘某系见证人并签名,不符合代书遗嘱应当具备两个以上见证人并签名的形式要件。赵永言虽在二审出庭作证其为遗嘱的代书人,但亦不能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二审法院亦未对案涉遗嘱公证程序的合法性予以认定,故原判认定代书遗嘱合法、有效不当。原判对李广才是否有权处理案涉遗嘱中的所有财产未予查明,可能影响李某甲、李某乙的合法权益。综上,李某甲、李某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矛代理审判员  王静代理审判员  章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宋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