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桃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孙某与逄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逄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桃民初字第359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孙某。被告逄某。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海港路25号某壹佰A座6楼,组织机构代码为79151557-9。原告孙某与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逄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主体错误,原告孙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7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白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纯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