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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满金海诉被告谷凤华、林道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金海,谷凤华,林道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原告满金海诉被告谷凤华、林道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16)吉0721民初893号原告:满金海第一被告:谷凤华第二被告林道玉本院在审理原告满金海诉被告谷凤华、林道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金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晏淑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晨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