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满金海诉被告谷凤华、林道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金海,谷凤华,林道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原告满金海诉被告谷凤华、林道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16)吉0721民初893号原告:满金海第一被告:谷凤华第二被告林道玉本院在审理原告满金海诉被告谷凤华、林道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金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晏淑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晨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