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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22民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兴诉被告青海文元养殖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青海文元养殖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22民初929号原告:李兴,男,汉族,1974年2月2日生。被告:青海文元养殖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址青海省某某县。法定代表人:XX寿,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兴诉被告青海文元养殖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兴以暂时放弃诉讼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兴负担。审判长  管云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汪增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