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与杨庆雷、苏玉华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杨庆雷,苏玉华,蒋曙光,展延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34-1号原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西路现代大厦8楼。负责人李长征,总经理。被告杨庆雷,男,汉族,个体户。被告苏玉华,女,汉族,系杨庆雷之妻。被告蒋曙光,男,回族。被告展延云,女,回族,系蒋曙光之妻。原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与被告杨庆雷、苏玉华、蒋曙光、展延云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4日按简易程序立案。案件受理后,由于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瑞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