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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与杨庆雷、苏玉华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杨庆雷,苏玉华,蒋曙光,展延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34-1号原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西路现代大厦8楼。负责人李长征,总经理。被告杨庆雷,男,汉族,个体户。被告苏玉华,女,汉族,系杨庆雷之妻。被告蒋曙光,男,回族。被告展延云,女,回族,系蒋曙光之妻。原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与被告杨庆雷、苏玉华、蒋曙光、展延云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4日按简易程序立案。案件受理后,由于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瑞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