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3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杨银焕申请执行泾阳县崇文镇虎皮杨村虎皮杨组侵害集体组织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银焕,泾阳县崇文镇虎皮杨村虎皮杨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433号申请人杨银焕,女,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杨刚战,系杨银焕之父。被执行人泾阳县崇文镇虎皮杨村虎皮杨组。负责人樊小奇,系该组组长。杨银焕申请执行泾阳县崇文镇虎皮杨村虎皮杨组侵害集体组织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泾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3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泾阳县崇文镇虎皮杨村虎皮杨组向申请人杨银焕支付土地补偿款人民币30000元,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550元、执行费358元。但泾阳县崇文镇虎皮杨村虎皮杨组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泾阳县崇文镇虎皮杨村虎皮杨组在泾阳县崇文镇虎皮杨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泾阳县崇文镇虎皮杨村虎皮杨组在泾阳县崇文镇虎皮杨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存款或收入30908元(含本案诉讼费、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永涛代理审判员 薛文安代理审判员 吕中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毛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