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民初4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贺胜兰与重庆市綦江区丁山镇观佛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胜兰,重庆市綦江区丁山镇观佛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4189号原告贺胜兰,女,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市綦江区丁山镇观佛村村民委员会,住重庆市綦江区丁山镇。负责人张元洪,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廖中平,重庆市綦江区东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贺胜兰与被告重庆市綦江区丁山镇观佛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贺胜兰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胜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97元,由原告贺胜兰负担(已纳)。代理审判员 曹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曹仕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