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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耿万芝与张云龙、太和县昌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其他民事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万芝,张云龙,太和昌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2执63号申请执行人:耿万芝,男,1970年11月7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张云龙,男,1985年10月27日生,住太和县,。被执行人:太和昌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址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法定代表人:魏海云,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和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一初字第0044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案未执结标的款为463651元,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太和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一初字第004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从亮执行员  祝 兵执行员  张 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金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