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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30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30民初24号原告牛某某,女,汉族,1982年9月24日生,被告吴某某,男,汉族,1981年11月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门敬录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田 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