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30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30民初24号原告牛某某,女,汉族,1982年9月24日生,被告吴某某,男,汉族,1981年11月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门敬录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田 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