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2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焦大磊与姚连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大磊,姚连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2310号原告焦大磊,男,汉族,1985年3月18日生,住河南省柘城县。委托代理人陈威,上海方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连峰,又名姚峰,男,汉族,1977年11月6日出生,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认为本案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申朝帅审 判 员 黄 玲人民陪审员 杨清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秦若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