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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2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焦大磊与姚连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大磊,姚连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2310号原告焦大磊,男,汉族,1985年3月18日生,住河南省柘城县。委托代理人陈威,上海方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连峰,又名姚峰,男,汉族,1977年11月6日出生,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认为本案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申朝帅审 判 员  黄 玲人民陪审员  杨清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秦若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