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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5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孙言彬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言彬,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5民初392号原告孙言彬,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公司。住所地:招远市。负责人路永霞,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言彬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言彬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言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言彬撤回起诉。案件审理费25元,由原告孙言彬负担。审判员  于明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徐志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