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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5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潘某甲与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甲,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5民初977号原告潘某甲,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潘某乙,女,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甲与被告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潘某甲负担。审判员  柯元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谢丽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