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3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李克定与吴平杭、张景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克定,吴平杭,张景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496号原告:李克定,男,194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吴平杭,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张景鸿,女,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主治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克定与被告吴平杭、张景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克定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克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克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秀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余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