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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李克定与吴平杭、张景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克定,吴平杭,张景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496号原告:李克定,男,194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吴平杭,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张景鸿,女,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主治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克定与被告吴平杭、张景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克定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克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克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秀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余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