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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5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李登峰诉张铁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登峰,张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李 登 峰 诉 张 铁 军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5587号原告:李登峰,住址吉林省通化市。被告:张铁军,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原告诉称:2015年9月3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50吨水泥,水泥价格为340/吨,运费500元,合计17500元,原告已将上述水泥运至被告处,被告一直未付货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货款,但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又不能找到被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登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晏淑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晨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