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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2701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杨景义申请执行黄晓东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景义,黄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2701执174号申请执行人杨景义。被执行人黄晓东。申请人杨景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晓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经过多方查找,被执行人不在本地居住,且经过查询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第1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呼民初字第79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陆兴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郭宝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