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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3民初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忠达物业与王桂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鲁县忠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桂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784号原告开鲁县忠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鲁县。法定代表人宋树民,男,195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开鲁县。委托代理人车平原,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忠达物业项目经理,住开鲁县。被告王桂艳,女,1969年08月13日出生,个体,住开鲁县。原告开鲁县忠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英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鲁县忠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清雪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继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