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树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树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391号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阳光壹佰国际新城东园6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4914065-4。法定代表人黎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玉艳,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树军,男,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延长线俊城浅水湾25号楼1门2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树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董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