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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刑更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荣国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725号罪犯王荣国,男,195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河南省西平县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监狱服刑。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三月十三日作出(2013)西刑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荣国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该犯刑期自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二○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止。该犯于2014年1月1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荣国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9月29日,被告人王荣国在自己家门口看到被害人(2002年2月12日出生)独自一人回家拿东西,被告人王荣国将被害人喊到跟前,强行拉被害人的胳膊对其进行猥亵。被害人父母表示王荣国的行为对被害人造成很大伤害,要求公正判决。被告人王荣国曾因强奸罪,1990年10月2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罪犯王荣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荣国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据不充分,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等情况,该犯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荣国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志安代理审判员  吕先锾人民陪审员  宋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朱丛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