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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1执1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戚务山与被执行人朱雪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务山,朱雪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1执135-1号申请执行人:戚务山。被执行人:朱雪骄。申请执行人戚务山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091民初1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威海市万福山庄-71号、-72号两套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朱雪骄名下,申请执行人戚务山对上述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朱雪骄名下的威海市万福山庄-71号、-72号两套房产(产权证号:2009001348、20090013**);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