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81执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其雄与被执行人胡华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其雄,胡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81执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罗其雄,男,1957年1月20日生,汉族,资兴市人。被执行人胡华平,男,1977年3月9日生,汉族,资兴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的(2016)湘1081民初第6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胡华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胡华平及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银行存款75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胡华平及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价值75元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至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刘杜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樊翎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