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执字第3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庄式辉与许国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式辉,许国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3355号申请执行人庄式辉,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住惠安县。被执行人许国忠,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住惠安县。申请执行人庄式辉与被执行人许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惠民初字第2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4)惠民初字第2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泽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