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4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吕三芹与程云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三芹,程云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24民初555号原告吕三芹,女,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新池镇,农民。被告程云辉,男,汉族,大学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干部。委托代理人史洪亮,陕西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三芹与被告程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三芹与被告程云辉的委托代理人史洪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三芹诉称,2013年12月31日被告以经营酒店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现金60000元,双方约定2014年1月20日前归还。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吕三芹现金陆万元正(¥60000),(2014年元月20日前归还)。程云辉,31/12。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未履行还款义务。无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现金60000元。被告程云辉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程云辉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吕三芹借款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程云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晓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