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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姜执字第01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江苏金算盘担保有限公司与姜堰多马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金算盘担保有限公司,姜堰多马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姜执字第0169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金算盘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农业开发区站东路东侧、站北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李云龙,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姜堰多马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法定代表人吴虹。江苏金算盘担保有限公司与姜堰多马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一案,(2014)泰姜商初字第003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民事判决书:江苏金算盘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姜堰多马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坐落于泰州市姜堰区经济开发区双寿村、地号为321284119010GB00059的土地使用权在2000000元限额范围内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驳回江苏金算盘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25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259元,由江苏金算盘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976元,姜堰多马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27283元(江苏金算盘担保有限公司已预交,其同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姜堰多马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姜堰多马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金算盘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姜堰多马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坐落于泰州市姜堰区经济开发区双寿村、地号为321284119010GB00059的土地使用权正进入评估、拍卖程序。2016年4月1日,本院将执行中查明的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提出异议,而是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本院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姜堰多马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坐落于泰州市姜堰区经济开发区双寿村、地号为321284119010GB00059的土地使用权正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泰姜商初字第00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土地使用权拍卖成交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黄俊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