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金霞等与李金明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刘长城,李金霞,李金明,李金亮,XXX,李金凤,王学杰,王爱华,王爱民,王甫兰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604号原告刘宏,男,1960年1月23日出生。原告刘长城,男,1985年9月13日出生。原告李金霞,女,1963年5月15日出生。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贺孟东,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明,男,1949年3月31日出生。被告李金亮,男,1955年1月31日出生。被告XXX,男,1957年3月3日出生。被告XXX委托代理人兼被告李金香,女,1951年9月30日出生。被告李金凤,女,1959年11月22日出生。被告王学杰,男,1957年7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于鹏,北京市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爱华,女,1960年1月23日出生。被告王爱民,女,1961年2月5日出生。被告王甫兰,女,1938年11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宏、刘长城、李金霞与被告李金明、李金亮、XXX、李金香、李金凤、王学杰、王爱华、王爱民、王甫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九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三原告申请撤回对九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宏、刘长城、李金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刘宏、刘长城、李金霞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 淼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震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