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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余法执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肖泽金、付永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泽金,付永财,钟恩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余法执字第593号申请执行人:肖泽金,男,住大余县。被执行人:付永财,别名付丹,男,住址大余县。被执行人:钟恩红,男,住址大余县。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肖泽金与付永财、钟恩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民二初字第82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人民币30000元,承担执行费人民币35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人民币3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斌审 判 员  廖达伟审 判 员  郭明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罗永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