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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何青龙与郑州顶兴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畅宏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青龙,郑州顶兴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畅宏智,刘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279号原告何青龙,男,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郑州顶兴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朱洪刚,职务总经理。被告畅宏智,男,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勇,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青龙诉被告郑州顶兴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畅宏智、刘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青龙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青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青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青龙负担。审 判 长  孙莉莉审 判 员  李 雪人民陪审员  程 露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秀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