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何青龙与郑州顶兴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畅宏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青龙,郑州顶兴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畅宏智,刘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279号原告何青龙,男,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郑州顶兴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朱洪刚,职务总经理。被告畅宏智,男,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勇,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青龙诉被告郑州顶兴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畅宏智、刘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青龙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青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青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青龙负担。审 判 长 孙莉莉审 判 员 李 雪人民陪审员 程 露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秀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