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李照平玉刘曰成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照平,刘曰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537号申请执行人李照平,男,汉族,1957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曰成,男,汉族,1969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李照平依据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2887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曰成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2.3万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神民初字第02887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高胜强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鹏